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长虹
案情简介:余某,男,71岁,津南区某村村民。2015年11月底,余某骑自行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突然被后方超速驶来的货车撞到。余某重伤倒地,被送往咸水沽医院紧急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随后被送至天津市环湖医院进行开颅手术,住院治疗两次。经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赵某以车辆有保险为由,在支付5000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余某家属只得四处举债为其治疗。该起事故造成余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承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欲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无力聘请律师,于是来到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余某系70岁以上老年人,交通事故造成其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遂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顺昊律师事务所祝长虹律师代理该案。祝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余某及其家属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安抚受援人情绪,并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查,赵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案外人商某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基于余某伤情,祝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精神及身体状况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余某颅脑损伤所致痴呆、继发性癫痫构成七级伤残;外伤致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颅骨修复术为十级伤残;外伤致第1-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致现遗留腰部活动受限并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为十级伤残。
由于赵某事后一直避而不见,受援人余某及其家属对于能否拿到赔偿缺乏信心,在保管证据上存在疏忽。承办律师整理证据时发现,索赔必须的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发票均存在缺失。虽然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证据的缺失将使该部分医疗费得不到赔偿。基于以上情况,为最大限度解决受援人实际困难,祝律师在开庭前积极与法官协调,并在庭审中反复做对方工作,力争与被告方达成和解。
承办结果: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法庭的多番调解,司机赵某同意担负余某无票部分医疗费用,其余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至此,余某获得医疗费用等各项赔偿总计43万余元,损失几乎全部得到赔偿。
案件点评:本案中,援助律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尽可能轻受援人经济负担,律师多次提供上门服务,沟通案件进展,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余某一家特送来印有“雪中送炭,冬里暖阳”的锦旗表示感激。